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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版的慕尼黑协定是如何签署的

来源:心肌炎治疗 时间:2018-7-3

年9月29日,德国慕尼黑。英国首相张伯伦,法国总理达拉第在德国慕尼黑与希特勒和墨索里尼一起,就德国吞并捷克斯洛伐克苏台德地区的要求进行协商。

会议从年9月29日12时45分开始,至次日凌晨1时半,四国正式签署了协定将苏台德地区割让给德国。直到此时,一直在隔壁房间里等候的捷克斯洛伐克的两名代表被带进会议厅,告之协定的内容。并明确告诉对方:这是无权上述的最终裁决。

迫于英法两国的压力,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在德国限定的6小时内接受了该协定。

这个协定,就是历史上臭名昭著的《慕尼黑协定》。

两个无耻的政客,为了维稳的目的,强迫一方做出牺牲,以换取天下太平的假象。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无耻的政客,维稳的心态,绥靖的态度,导致这样的历史不断的重演。就在不久前,这样的历史,医院又重演了一次。让我们看看事情的经过,看看我们的某些党员干部,是如何恪尽职守为人民服务的。

年2月28日(周三)晚上21时左右,一名8岁半的女性患儿因为医院就诊。当时患儿精神状态尚可,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输液治疗。

根据家属发帖描述,到第二天(3月1日周四)上午八点多,孩子还活蹦乱跳,不想在九点左右,患儿突然出现抽搐等症状,此后病情急转直下,经抢救无效于12时左右死亡。

从入院到出现病情变化,总计12小时时间。而从入院到死亡,总计15小时时间。

孩子家长对死者死亡不能接受,通过网上发文等方式“讨说法”,并强调:我们只要说法,不要钱。

对于家属的心情和某些做法,我个人是理解的。我们也完全支持家属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孩子讨回“说法”和公道。

而且我一直认为,医院确实有责任,那家属不仅应该得到说法,也应该得到赔偿。钱和说法,本身并不矛盾。

要说法不要钱,我们支持。要说法也要钱,我们也支持。

我们反对的,是只要钱不要说法。

所谓“都在追求真理,谁来安抚逝去的生命?”,根本就是逻辑混乱的瞎扯淡。追寻真相理清事实和责任本身,才是对逝去生命最好的安抚。

而事实上,在事情发生后早期,事件经过各方努力,事件的真相逐渐清晰,纠纷本身也在一步步向依法解决的方向推进。

纠纷发生后,医院考虑患儿属于重症爆发性心肌炎,紧急对患夜间留取血样进行了心肌酶检查,发现均严重高于正常值。

目前为止,重症爆发性心肌炎,是孩子死因最可信的解释。该病是所有儿科医生的梦魇,发病突然,进展迅速,死亡率极高。该病死亡率也高达百分之八十九十。医院采用最新的昂贵的ECMO技术治疗,死亡率也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由于患儿入院时精神状态很好,医生诊断时未考虑这种罕见危重情况,直到孩子病情出现严重变化之后才考虑重症爆发性心肌炎可能,并在孩子死亡后作出了诊断。

医学并不完美,医生的经验也千差万别,面对凶残狡猾又善于伪装的病魔,有时候医生难以在第一时间作出准确判断。而当病情发展到比较典型能够准确判断时,可能已经来不及了。

面对家属的质疑,医院立即依法将包括药品在内的所有相关物证封存。与家属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和交流。

医院态度是:

患儿死因考虑为死亡率极高的重症爆发性心肌炎。由于病情隐匿进展迅速,医院未能在第一时间作出该诊断。由于诊断是在患儿死后才做出的,医院并没有针对爆发性心肌炎进行诊断。医院并不否认。

对孩子的死亡,医院深表遗憾。医院解释,医院愿意通过医疗鉴定来明确死因理清责任,若有过错,愿意按照过错程度依法进行赔偿。如果家属不愿意鉴定,也可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伤医补偿问题。

如果家属对诊断不认可,也可以重新检验。孩子血样已经封存,随时可以重新检验。如果怀疑血样被调包,也可以通过检验查明。

同时,鉴于家属情绪激动,医院申请了警方进行戒备和干预。医院哭闹等行为,出于同情和理解警方未强制处理,但也明确告诉家属如果有严重违法行为,警方将会采取必要措施。

医院的共同努力,经过三天的沟通解释后,家属态度有所转变,于3月3日(周六)同意3月5日(周一)去鉴定。

至此,事件逐步向依法解决方向上进展。

然而,到了3月5日(周一,第5天),在两位领导介入后,事情风云突变。

周一上午,死者家属未如约前来进行鉴定。却来了两位领导。

两位领导,一个代表警方,是内保支队副队长。一个代表卫计委,是卫计委医政处副处长。

医院请来的,而是主动上门的。

在没有特别原因的情况下,上级部门医院具体工作,很罕见。

医院向两位领导通报了情况,也说了自己的判断:孩子死因为重症爆发性心肌炎,病情凶险,死亡率高,且该患者早期病情隐匿,医院漏诊。走鉴定程序的话,医院不排除会被判有责任,但因常理应该不会是主要责任。

补充一句,根据阿宝咨询的专业人士观点:走医疗鉴定的话,医院找点错。但这个孩子死因毕竟是凶险的重症爆发性心肌炎。医院的责任应该是轻微(15%),到次要(30%),绝不可能更高了。

非常巧和的是,在得医院不会负主要责任的两位领导走后不久,家属反悔了,拒绝做鉴定。

拒绝鉴定的家属,给医院提出了十几条书面质疑。医院组织专家研究后,准备给予书面回复,并准备进行进一步沟通。

到了第7天,医院医患办一直等着家属前来再次沟通。辖区派出所也严阵以待唯恐家属有过激行为。然而等来等去,家属却始终没有来。

家属没来,领导的电话来了,让医院立即派人到医调委进行调解工作。并明确要求不允许此前一直和家属进行沟通工作的医患办主任参加。

不让此前一直处理此事的医患办主任参加理由,是家属认为这人“太坏”。

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临时派了一位副科长去参加“调解”。

据内部人士透露:整个调解工作,医院派的人根本说不上话,完全是由两位领导亲自主持。

“调解”的结果,是医院赔偿99万。医院参加调解的人员无奈签了字。医院领导的批准和签章。

拿到了钱的家属,不再要说法和公道。有医生询问其亲属最终结果,对方称:医院解释,医院钱。

根据国家规定,医疗纠纷的解决,医院患者直接协商,可以通过医调委调解,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

两位领导对此肯定心知肚明,所以才把赔偿协议签署地点放在了医调委。

但是,这个所谓的调解过程,有太多的不正常之处。而且明确违反了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

第一,调解过程不符合正常调解程序。

正常的调解程序是这样子的:医院协商失败,向医调委书面申请调解。医医院,医院就是否接受调解做出书面回复,然后安排调解。

在这起纠纷中,很明显由于外力的介入走了特殊程序。而警方和卫计委领导直接安排和参与协调,更是令人匪夷所思。

当然,程序是死的,人是活的。正常程序并不等于法定程序,违反一下也无妨。这个算疑点却算不上硬伤。

第二,赔偿金额匪夷所思。

虽然我们对孩子的死深表同情和遗憾,也希望孩子家属得到尽可能多的补偿。但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医院赔偿的钱,也都是国家公款,是纳税人的血汗钱,也不能崽卖爷田不心疼。

我们已经说过了,这起纠纷如果进行鉴定,依照常理,医院可能是:无责、轻微责任、或者次要责任。不可能是主要责任更不可能是全责。

此纠纷医院全责的话赔偿额度应该是多少呢?应该是95万。

全责的话才赔95万,医院赔出了比全责还好的钱!

简直荒唐!

第三,调解过程涉嫌严重违反了多项法规。

1.调解过程涉嫌违反了《徐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徐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十九条:患方选择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医患纠纷,索赔金额不足二万元的,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或者索赔金额不足二万元而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的,向调委会申请调解。患方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院在没有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前提下答应了99万的高额赔偿。明显违反了该条款。

2.调解过程涉嫌违反了《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3.调解过程涉嫌违反了年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通知第二款第三条明确规定:及时做好医疗纠纷调处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引导依法处理纠纷,同时宣传国家关于处理涉医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介入医疗纠纷处理,通过耐心细致地疏导,引导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患方明确拒绝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协助患方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据悉,有医院补办医疗损害鉴定手续。

签订慕尼黑协定后的张伯伦回到英国,得意洋洋的宣布:我带来了一代人的和平。

然而,仅仅不到一年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

绥靖和维稳从来都不会带来真正的和平和秩序,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了这一点。

医院签署的这个协定,同样不会给医疗界带来稳定和安宁,其影响极为恶劣,将对这个医疗行业本就极其糟糕的生存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

最后,我想提醒徐州市纪检部门领导注意《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和公安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有关部门,对部分领导干部在该纠纷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导致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恶劣行为,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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