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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家庭计生保险投保工作开始,包含

来源:心肌炎治疗 时间:2021-9-29

家庭保险导语

亲爱的朋友们:   .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锡政发〔〕号)及相关要求,现在我市开展“计生家庭保险”推广工作。计生家庭保险体现对儿童、女性和男性同胞的关爱,有利于增加医疗保障渠道、减轻政府、家庭和个人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1、年龄在18周岁以下儿童,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关爱儿童保险。

2、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女性安康保险。

3、年龄在16周岁-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男性安康保险。

01

关爱儿童保险

关爱儿童保险

(一)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版)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并扣除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80%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3、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4、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5、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三)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为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

重大疾病的名称定义如下:

1.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5.良性脑肿瘤;

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7.深度昏迷;

8.双耳失聪;

9.双目失明;

10.瘫痪;

11.严重脑损伤;

12.严重Ⅲ度烧伤;

1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4.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15.脊髓灰质炎(具体定义标准以条款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未尽事宜以《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版)》、《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条款为准。

02

女性安康险

女性安康保险

(一)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续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等四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第五条所述四种疾病之一;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患第五条所述四种疾病之一。

(二)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版)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九十日后(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与前次入住原因相同,并且前次离开与本次入住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入住与前次入住视为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四、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未尽事宜以《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版)》条款为准。

03

男性安康险

男性安康险具体如下

(一)国寿男性安康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续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指原发于男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包括:食管、胃、结肠、直肠、肝和肝内胆管、支气管和肺、阴茎、前列腺、睾丸、副睾和精索。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15、C16、C18、C19、C20、C22、C34、C60、C61、C62、C63.0及C63.1范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等待期内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版)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九十日后(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与前次入住原因相同,并且前次离开与本次入住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入住与前次入住视为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四、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未尽事宜以《国寿男性安康团体特定疾病保险)》、《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版)》条款为准。

注义

理赔须知

(一)如果发生重大疾病,理赔所需提供材料如下: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需提供一位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个人保险凭证、医院出具的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术后病理报告原件、发票、病历卡和出院记录复印件、申请人的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工行、农行、中行或建行)。已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其他材料同上。

(二)如果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待治疗结束后,理赔所需提供材料如下:需提供一位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被保险人户口簿复印件、原始发票、病历卡、出院记录、药品清单,申请人的银行卡复印件(工行、农行、中行或者建行)。

释义

(一)恶性肿瘤: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恶性肿瘤的定义,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三)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敬请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如有不明,请拨打当地咨询电话。衷心希望您关爱自己、关爱家人,加入计生家庭保险,更为我们的家庭挡风遮雨。一份爱心、一份保障,带给家庭的不仅是平安,更是温馨与幸福!

以上内容均采自人寿保险相关内容!

今年投保注意点如下:

1、男性安康险仅限于60周岁以内人员参保。

2、每人每份保险最多保3份,其中女性安康险的投保人如果超过60周岁,只能投保一份!

3、以往有过癌症病史的居民均不可投保!

云林街道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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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林社区:88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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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截止日期: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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